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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所章、所长印章及需所领导签字审批事项管理暂行规定

一、需盖所章、所合同章、所长印章或所领导签字的事项,一律填写“签章审批表”,由事项执行责任人签章后,经相关部门审核并由存档部门编号留底,交分管所领导审批后办理,审批表由保密室收存并给予流水编号。
    二、分管所领导外出时,急办事项可由其他所领导代批办理,事后由保密室请分管所领导补签,分管所领导原则上应调阅存档文件,并及时提出补充处理意见。
    三、保密室将审批表逐月造册,交全体所领导审阅后由保密室存档。审阅人可就具体事项向分管所领导、部门审核人或责任人提出质询,并要求作出书面答复及补充处理意见,一并归档。
    四、纵向课题合同经费小于50万元的课题申请书,所填“签章审批”表由科研计划处负责人审核后,即可办理有关盖章手续。
    五、横向课题合同经费小于10万元的课题合同,所填“签章审批表”由相关工程部主任和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,即可办理有关盖章手续。
    六、10万元及以上支出性合同与协议,需由责任人提交书面申请,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交分管所领导审批,并经财务副所长和所长审核后才可办理。
    七、几点说明
    1.责任人为相关文件执行责任人,如申请人、课题组长、项目执行负责人等。
    2.部门审核人为相关管理或支撑部门负责人或具体业务主管。
    3.文件存档部门指所保密室、科研计划处和工程中心办公室。科研计划处的存档文件由保密室在盖章时代为签收。
    4.急办事项遇部门审核人或存档签收人不在,可由相关管理人员或上级负责人先行代签,待事后及时补签。
    5.相关人员请在签章审批表备注栏签注审议意见和建议。
    6.事项类别和用章类别请圈注,圈注“其他”者请在“事由”栏或“备注”栏明确说明。
    7.本暂行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。
    



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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