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总纲
1.为了确保国家和本所内部事项的安全,根据中国科学院保密办公室的要求,和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〉中规定的内部事项的精神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2.内部事项虽不属于国家秘密,但必须严格管理,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扩散。
二、内部事项的范围
(一)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事项的具体范围
1.非对外合作油气开采区的海洋水文断面调查数据;
2.海岸带及大陆架内部海洋地质地貌图片、报告;
3.国事设防区海洋航空遥感资料,非对外合作油气资源开发区海洋浮标监测数据及成果;
4.不宜公开的海洋调查、观测、监测数据及科研成果;
5.海洋石油勘探动态;
6.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部署图册;
7.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数据手册;
8.海上主要沉积盆地石油资源量汇总;
9.各项石油作业原始资料、岩芯、样品;
10.工程项目基础资料;
11.各项石油作业的最终成果报告、各类专题研究及综合研究报告;
12.海上油、气田储量、产量、产值、产能;
13.我国未参加广播的气象台站的气象情报、资料及有关材料;
14.对有争议的国界线内我国有关气象台站的布点、资料;
15.全国性及省以上范围的长期预报与气候展望;
16.采取特殊观测方法所获得暂不公开的各种气象资料;
17.国内重大灾害性天气造成损失的调查资料、报告;
18.国内气象卫星资料的处理方案和方法,以及我国气象卫星的延时资料;
19.气象重点工程和新型仪器的设计资料;
20.气象电台(发射)频率、站址、呼号;
21.洪、旱灾害适时监测预报的卫星遥感图片;
22.可能造成重大灾情的洪水水文情报及预报成果;
23.我国特有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药用动、植物繁殖材料及标本;
24.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史学价值的中医药文献、文物;
25.一般干部档案;
26.人事工作中不宜公布的事项;
27.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,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;
28.正在查处的一般违纪案件的案情;
29.未经公布的已核实处理案件的案情及有关的调查材料和结论;
30.纪检机关党内刊物、内部通报和简报、省级以下纪检工作统计资料;
31.监察工作中已审结,但未公布的一般违纪的案情和结论;
32.监察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,内部刊物、一般的统计材料;
33.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;
34.正在研究、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、内部评议问题;
35.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;
36.组织工作中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参阅文件;
37.党内各种资料、材料、党刊、工作简报;
38.地(市)、县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执行结果,审计统计年报表;
39.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案例;
40.审计机关内部机构的工作计划、总结、请示、报告及有关记录;
41.正在调查中的职工伤亡事故案情。
(不详尽部分参见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1、2)
(二)本所内部事项的具体范围
1公布后对本所在经济利益或技术权益上造成影响的事项;
2公布后对本所安定团结造成影响的事项;
3 所内的科技长远规划、年度计划、总结、综合统计、报表等;
4有可能形成新的研究方向,有潜在市场前景或带有大的工业开发前景的所内预研项目;
5根据市场预测研究开发的新产品,以及对外订货谈判或对外招标、投标的方案、对策、标底、底盘、销售产品等信息。
6.研究所独有的、在研究过程中的有重要创收价值的加工工艺、关键技术、单元技术、技术决窍、处理方法、配方等;(注:研究成果则按国家规定划密)。
7.研究所理论研究中的新命题、新概念、新思维方法,在发表前要注意保密,以保护优先发表权;
8.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;
9.不属于国家秘密,但又不能擅自扩散的科技和其他事项;
10本所与国内外单位签订的合同、协议书、委托任务书中要求对数据、样品、标本、合作内容、合作成果等进行保密(不属国家保密范围的部分),不准宣传,不准扩散的部分。
11.有关部门规定的内部事项。
三、内部事项的确定、公开和管理
1.内部事项的划定,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,室负责人初审,各口保密委员提出意见,所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考虑,经所保密小组审批确定。
2.内部事项一经确定,要加盖“内部”章,并填写“内部事项登记报表”报院保密办公室。
3.内部事项的知悉范围:只限于需要的单位和人员。
4.凡内部资料、刊物,应妥善保管,严禁在市面出售或作废纸卖出,需处理时,由所保密委员会派人监销。
5.内部资料不能向境外邮寄和提供利用,如确因工作需要,要经所领导批准,并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6.内部资料的收发、传递、借阅、复印、归档等都要办理登记手续。
7.一般内部资料的借阅、复印要经处室负责人批准;但属于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《范围》中规定的内部事项,要经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;属于合同、协议书、委托任务书中规定的保密部分(不属国家保密范围的),需经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,可在科技档案室内翻阅,不准抄录、拍摄、复印,不准引用,不准宣传。
8.内部事项的公开,由所在处室提出意见,由所主管部门审核,并经所保密小组批准。但属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内部事项,能否公开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决定。
9.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所保密小组。
10.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